失业补助金申领公告
	一、补贴范围。2020年3月起失业保险参保人员中除正在领取失业金以外的已停保人员中:
	1. 2020年2月起已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失业人员;
	2.2020年2月起解除合同但缴费不满1年的未领金失业人员;
	3.2020年2月起因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未领金人员。
	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领取1次。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状态,以人员申领补助金时时点状态为准。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失业补助金。
	二、领取期限。
	    补助金申领的次月开始发放,最长6个月。待遇享受开始年月判定方法与当地失业保险金审核判定方法一致。
	三、发放标准。
	1.补助金标准为定额值,分缴费满一年及以上、缴费不满一年两档。
	2.补助金标准按地市设置。
	四、价格临时补贴。对2020年2月-5月期满或办理停保且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,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,增发对应月(3月—6月)价格临时补贴。符合领取临时价格补贴条件的,在该人员首次发放补助金待遇时,一次性予以发放。补贴标准由各地市根据本市标准自行维护。
	五、停止发放。
	(一)已发放6个月;
	(二)协同数据出现停止领取失业金情形。
	六、申领。申领人凭社保卡通过APP网上申领,受理申请时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24时。申领时系统弹出申领提示信息,包括简要政策规定、标准、期限、停止领取情形、激活社保卡、服务电话、窗口地址。
	    七、审核。
	 1.信息系统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是否在补贴范围判断。
	 2.调用协同数据检查是否有不满足补助金申领情形。
	3.符合再就业不满一年领取条件,或失业金申领条件的不允许申领失业补助金。
	4.必须有实际缴费信息(不判断是否使用)
	5.补助金审核不核减缴费年限。
	 6.对于不符合领取情形的予以提示。
	 7.符合条件的系统自动审核通过。
	 8.对于审核通过人员,打印待遇审核表。表样附后。
	八、支付核定。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,发放前作协同数据检查,发现停止领取失业金情形的终止发放。
	    九、人员变更。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:可以办理待遇暂停、待遇恢复、待遇终止业务。不享受失业保险金、代缴医疗保险费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。不允许办理转移。提前终止剩余月数不予保留。
	十、资金发放。通过社银平台发放到本人社保卡。
	
	附录:
	APP温馨提示语:
	一.2020年3月至12月,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、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员,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。申领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。
	二.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申领失业补助金,已申领的停止领取,未领取的月数不予保留:
	1.重新就业的(参加职工养老、工伤、失业保险,持有《营业执照》);
	2.享受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;
	3.应征服兵役的;
	4.移居境外的;
	5.被判刑收监执行的;
	6.死亡的。
	三.失业补助金发放到社保卡,申请人务必提前到发卡银行激活账户。
	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咨询电话;0317-7270807 
地址;审批局一楼(失业保险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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